為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務,我們會使用 Cookie。使用我們的服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 Cookie。如需了解 Cookie 的詳細資訊,
請參閱我們的網站政策

Skip to Content
繁體中文
預訂房間
住宿
餐飲
會議與活動
設施
服務
交通方式

住宿契約條款與條件

適用範圍

第 1 條

  1. 本飯店與住客簽訂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協議均受本條款與條件約束。本條款與條件未規定的事項,應依照法律法規及普遍認可的慣例處理。
  2. 若本飯店已與住客簽訂特殊契約,且該特殊契約不違反法律法規及普遍認可的慣例,則無論前款規定如何,均以該特殊契約為準。

住宿契約的申請

第 2 條

  1. 擬向本飯店申請簽訂住宿契約之客人,應告知本飯店以下事項:
    1. 住客姓名;
    2. 入住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據附表 1 所列的基本住宿費用);
    4.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若住客在入住期間要求延長住宿,且延長後的日期超過前款第 (2) 項所定日期,則該請求提出之時,即視為一項新的住宿契約申請。

住宿契約的簽訂等

第 3 條

  1. 本飯店對前條規定之申請予以適當接受時,住宿契約即視為簽訂。但能證明本飯店未接受該申請的情況除外。
  2. 按照前款規定簽訂住宿契約後,住客應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飯店規定的住宿訂金,訂金金額不超過住客整個入住期間(入住期間超過 3 天時,以 3 天為限)的基本住宿費用。
  3. 訂金應首先用於支付住客需繳納的總住宿費用,其次用於支付第 6 條規定的違約金,最後用於支付第 18 條規定的賠償金(如適用)。如有剩餘,應依據第 12 條所述於住宿費用結算時退還。
  4. 若住客未在第 3 條第 2 款規定的日期前支付訂金,本飯店有權將住宿契約視為無效。但前提是,本飯店在指定訂金支付期限時已告知住客此項規定。

無須支付住宿訂金的特殊契約

第 4 條

  1. 儘管有前條第 2 款的規定,本飯店在按照該款規定簽訂契約後,可簽訂無須支付住宿訂金的特殊契約。
  2. 若本飯店在接受住宿契約申請時,未按照前條第 2 款的規定要求支付訂金,且/或未指定訂金支付日期,則視為本飯店已接受前款規定的特殊契約。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第 5 條

  1. 本飯店在下列任何情形下,可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與條件的規定;
    2. 因客房滿房,沒有空餘客房;
    3. 入住的住客在住宿期間可能實施違反法律、危害公共秩序或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
    4. 入住的住客曾與本飯店發生糾紛,如拖欠住宿費用等;
    5. 入住的住客屬《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不當行為法》所規定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或組織,或類似的集團或組織;
    6. 入住的住客在刑事案件中被通緝、逮捕、拘留、起訴或定罪;
    7. 入住的住客實施過暴力、傷害、脅迫、恐嚇、敲詐勒索、欺詐或其他類似行為;
    8. 存在與第 (4) 至第 (7) 項情形相當的理由;
    9. 入住的住客明確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
    10. 住宿要求給本飯店造成不合理的負擔;
    11. 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無法提供住宿;
    12. 入住的住客明顯處於醉酒狀態且可能騷擾其他住客,或其行為已對其他住客構成騷擾(依據《東京都旅館業法實施條例》第 14 條規定)。

住客的住宿契約解除權

第 6 條

  1. 住客可向本飯店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2. 若住客因自身原因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契約(本飯店已按第 3 條第 2 款規定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支付訂金,而住客在支付前解除契約的情況除外),住客應支付附表 2 所列的違約金。但簽訂第 4 條第 1 款規定的特殊契約的,本款規定僅在住客已被告知其解除契約需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適用。
  3. 若住客未提前通知,且在入住日晚上 8:00 前仍未抵達飯店(如已通知本飯店,則為預計到達時間後 2 小時內未抵達),本飯店可將住宿契約視為已被住客解除。

本飯店的住宿契約解除權

第 7 條

  1. 本飯店可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解除住宿契約:
    1. 住客未遵守本飯店的住宿契約條款與條件及本飯店規定;
    2. 住客可能實施或已實施與住宿相關的違反法律、危害公共秩序或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
    3. 住客的行為不符合社會規範或其他規則,不適合作為本飯店住客;
    4. 住客未向本飯店支付住宿費用或拖欠費用;
    5. 住客在簽訂住宿契約時提交不實申請資訊;
    6. 住客有犯罪紀錄,不適合作為本飯店住客;
    7. 住客被公家機關通緝、逮捕、拘留、起訴或定罪;
    8. 住客被發現是《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不當行為法》所指定的反社會組織、極端主義團體或其他類似組織或團體的成員,或與上述任何組織或團體存在關聯;
    9. 住客屬於前款所列人員的同類人員,或被本飯店認定為前款所列人員的組織或團體,或與實施欺騙、恐嚇行為的組織或團體存在關聯;
    10. 住客實施過暴力、傷害、脅迫、恐嚇、敲詐勒索、欺詐或其他類似行為;
    11. 存在與第 (4) 至第 (10) 項情形相當的理由;
    12. 住客明確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
    13. 住宿要求給本飯店造成不合理的負擔;
    14. 因自然災害及/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本飯店無法提供住宿;
    15. 住客明顯處於醉酒狀態且可能騷擾其他住客,或其行為已對其他住客構成騷擾(依據《東京都旅館業法實施條例》第 14 條規定);
    16. 住客未遵守本飯店規定中的禁止性行為,如臥床吸菸、妨礙消防設施使用及本飯店規定的其他禁止事項(僅限為避免引發火災所必要之事項)。
  2. 若本飯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契約,則無權就契約期內住客尚未享受的服務向其收取費用。

住宿登記

第 8 條

  1. 住客應在入住當日到本飯店櫃檯登記以下事項:
    1. 住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2. 非日本籍住客需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日本的口岸及日期;
    3. 退房日期及預計退房時間;
    4.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若住客擬以旅行支票、優惠券或信用卡等現金以外的方式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住宿費用,應在前款規定的登記時提前出示相關憑證。

客房使用時間

第 9 條

  1. 住客有權在本飯店預訂的客房內入住,時間為當日下午 3:00 至隔日中午 12:00。但若客房為連續多日預訂,除入住日和退房日外,住客可全天使用客房。
  2.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飯店允許住客超出前款規定的時間使用客房。在此情況下,需支付額外費用,標準如下:
    1. 至下午 4:00 前,需支付房費的 50%;
    2. 下午 4:00 後,需支付房費的 100%。

遵守本飯店規定

第 10 條

住客在本飯店停留期間,應遵守本飯店依據本條款與條件制定的飯店規定等,這些規定會在本飯店內張貼、展示或提供。

營業時間

第 11 條

  1. 本飯店各項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的營業時間詳見提供的宣傳冊、各場所展示的通知或客房內的服務指南:
    1. 櫃檯等服務時間
      1. 櫃檯:24 小時服務
      2. 兌換服務:24 小時服務
    2. 餐飲等服務時間
      1. 義大利餐廳 Zillion(上午 11:30 至晚上 9:30)
      2. 普羅旺斯餐廳 / 小普羅旺斯餐廳(上午 11:30 至晚上 10:00)
      3. 東京灣洲際飯店紐約酒廊(上午 11:30 至晚上 9:00)
      4. 哈德遜酒廊 / 安巴爾酒廊(週日至週四上午 11:30 至晚上 10:00;週五、週六及國定假日的前一天上午 11:30 至晚上 10:30)
      5. 鐵板燒 匠(上午 11:30 至晚上 10:00)
      6. 主廚現場廚房(週一至週五上午 7:00 至晚上 9:00;週六上午 6:30 至晚上 10:00;週日及國定假日上午 6:30 至晚上 9:00)
      7. 彩虹橋景觀餐廳及香檳酒吧曼哈頓餐廳(上午 11:30 至晚上 9:00)
      8. 紐約酒廊精品店(上午 11:00 至晚上 7:00)
      9. 客房送餐服務(上午 7:00 至晚上 10:00)
    3. 其他附加服務營業時間
      1. 健身中心(24 小時服務)
  2. 營業時間如有變更,恕不另行通知。

住宿費用的支付

第 12 條

  1. 住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及計算方式詳見附表 1。
  2. 關於前款所述的住宿費用等,住客可以用現金或者本飯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在退房時或者本飯店要求支付時,在飯店櫃檯進行支付。
  3. 即使住客未使用飯店住宿設施,仍需支付住宿費用。

本飯店的責任

第 13 條

  1. 若本飯店在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協議過程中存在責任,導致住客遭受損失,本飯店應向住客賠償。但如果此損失並非因歸責於本飯店的事由所造成,則不在此限。
  2. 本飯店已獲得「消防安全達標認證」(由消防局頒發的消防安全標準卓越證書)。此外,本飯店已投保飯店責任險,以應對火災及其他災害。

無法提供預訂客房時的處理程序

第 14 條

  1. 若本飯店無法提供預訂的客房,應在實際可行且徵得住客同意的情況下,為住客安排其他同等標準的住宿。
  2. 儘管有前款規定,當本飯店無法安排其他住宿時,仍應向住客支付與違約金等額的補償金,該補償金可用於賠償。但因本飯店無責任的事由而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本飯店不予賠償。

寄存物品的處理

第 15 條

  1. 對於住客在櫃檯寄存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若發生丟失、損壞或其他損失,本飯店應向住客賠償。
  2. 對於住客帶入本飯店但未在櫃檯寄存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若因本飯店故意或過失導致丟失、損壞或其他損失,本飯店應向住客賠償。但若住客未提前聲明物品種類及價值,本飯店的賠償責任上限為 30 萬日圓。

住客行李及物品的保管

第 16 條

  1. 住宿前客人的行李提前到達本飯店時,僅在本飯店接受保管請求的情況下,對該行李承擔保管責任。行李將在辦理入住時於櫃檯交付給住客。
  2. 住客退房後,若發現其遺留行李或物品,且能確定物品所有權,本飯店應通知該遺留物品的主人並徵求進一步指示。若物品所有人未給予飯店任何指示,或無法確定物品所有權,本飯店應自發現物品當日起保管該物品 7 天;期滿後本飯店將其移交至就近的警察局。
  3. 本飯店對前兩款所述住客行李及物品的保管責任,在第 1 款情況下應以前條第 1 款的規定為準,在第 2 款情況下應以第 15 條第 2 款的規定為準。

停車責任

第 17 條

住客使用本飯店內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將車輛鑰匙交由本飯店保管,本飯店均僅視為提供停車場地,不對住客車輛承擔保管責任。但若因本飯店在停車場管理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車輛受損,本飯店應向住客進行賠償。

住客責任

第 18 條

若住客因故意或過失行為給本飯店造成損害,住客應向本飯店承擔賠償責任。

住宿契約條款生效日期

第 19 條

本住宿契約條款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附表 1 所列住宿費用的計算方式(參考:第 2 條第 1 款、第 3 條第 2 款、第 12 條第 1 款)
住客應支付金額 明細 消費稅
住宿費用
  1. 基本住宿費用
  2. 服務費 {(1)×15%}
  3. 飯店住宿稅
    若每位住客每晚的住宿費用 {(1)+(2)}
    低於 10,000 日圓:0 日圓
    10,000 日圓至低於 15,000 日圓:100 日圓
    15,000 日圓以上:200 日圓
  4. 消費稅
{(1)+(2)}×10%
額外費用
  1. 餐飲費(或額外餐飲費)
  2. 服務費 {(5)×15%}
  3. 消費稅
{(5)+(6)}×10%
稅費
  1. 電話費
  2. 付費廣播費
  3. 洗衣費
  4. 其他與住宿相關的費用
  5. 消費稅
{(8)+(9)+(10)+(11)}×10%

備註

  1. 上述所列的住宿稅和消費稅,若適用的稅法或條例發生修訂,應遵循修訂後的稅法或條例規定。
  2. 在本飯店帳單中,該等稅費分別標注為「住宿稅」和「消費稅」。
  3. 若飯店允許客房用於非住宿目的,且住客按本飯店允許的方式使用客房,則不適用住宿稅。
  4. 住宿稅的具體規定依據《東京都住宿稅條例》。

請注意,無論本飯店制定的住宿契約條款與條件中第 3 條第 2 款和第 6 條第 2 款的規定如何(包括是否已支付申請費),住客解除住宿契約時,均需按以下規定支付違約金。

取消規定

若團體取消預訂、縮短住宿天數或減少預訂量,將根據入住日期,按以下時間段收取取消費用:

<取消情形>
客房總數 未入住 入住當天 提前 1~14 天 提前 15~30 天 契約日期~提前 31 天
1~20 間 100% 100% 100% 50% -
21~49 間 100% 100% 100% 80% 30%
50 間以上 100% 100% 100% 80% 50%
  1. 取消費用的計算以飯店收到訂約人取消通知的日期為準。
  2. 百分比指取消費用占基礎房費的比例。但對於含早餐等的住宿方案,取消費用按公布的方案總價(以下稱「方案價」)收取。
  3. 此外,特定團體及特定時期的取消費用可能與上述規定不同。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