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第 1 条
- 本酒店与住客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均受本条款与条件约束。本条款与条件未规定的事项,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普遍认可的惯例处理。
- 若本酒店已与住客签订特殊合同,且该特殊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遍认可的惯例,则无论前款规定如何,均以该特殊合同为准。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 2 条
- 拟向本酒店申请签订住宿合同的客人,应向本酒店告知以下事项:
- 住客姓名;
- 入住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 住宿费用(原则上依据附表 1 所列的基本住宿费用);
-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若住客在入住期间要求延长住宿,且延长后的日期超过前款第 (2) 项所定日期,则该请求提出之时,即视为一项新的住宿合同申请。
住宿合同的签订等
第 3 条
- 本酒店对前条规定的申请予以适当接受时,住宿合同即视为签订。但能证明本酒店未接受该申请的情况除外。
- 按照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后,住客应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住宿押金,押金金额不超过住客整个入住期间(入住期间超过 3 天时,以 3 天为限)的基本住宿费用。
- 押金应首先用于支付住客需缴纳的总住宿费用,其次用于支付第 6 条规定的违约金,最后用于支付第 18 条规定的赔偿金(如适用)。如有剩余,应依据第 12 条所述在住宿费用结算时退还。
- 若住客未在第 3 条第 2 款规定的日期前支付押金,本酒店有权将住宿合同视为无效。但前提是,本酒店在指定押金支付期限时已告知住客此项规定。
无需支付住宿押金的特殊合同
第 4 条
- 尽管有前条第 2 款的规定,本酒店在按照该款规定签订合同后,可签订无需支付住宿押金的特殊合同。
- 若本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未按照前条第 2 款的规定要求支付押金,且/或未指定押金支付日期,则视为本酒店已接受前款规定的特殊合同。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 5 条
- 本酒店在下列任何情形下,可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与条件的规定;
- 因客房满房员没有空余客房;
- 拟入住的住客在住宿期间可能实施违反法律、危害公共秩序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 拟入住的住客曾与本酒店发生纠纷,如拖欠住宿费用等;
- 拟入住的住客属于《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不当行为法》所规定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或组织,或类似的集团或组织;
- 拟入住的住客在刑事案件中被通缉、逮捕、拘留、起诉或定罪;
- 拟入住的住客实施过暴力、伤害、胁迫、恐吓、敲诈勒索、欺诈或其他类似行为;
- 存在与第 (4) 至第 (7) 项情形相当的理由;
- 拟入住的住客明确被认定为传染病患者;
- 住宿要求给本酒店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提供住宿;
- 拟入住的住客明显处于醉酒状态且可能骚扰其他住客,或其行为已对其他住客构成骚扰(依据《东京都旅馆业法实施条例》第 14 条规定)。
住客的住宿合同解除权
第 6 条
- 住客可向本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若住客因自身原因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本酒店已按第 3 条第 2 款规定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押金,而住客在支付前解除合同的情况除外),住客应支付附表 2 所列的违约金。但签订第 4 条第 1 款规定的特殊合同的,本款规定仅在住客已被告知其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适用。
- 若住客未提前通知,且在入住日晚上 8:00 前仍未到店(如已通知本酒店,则为预计到达时间后 2 小时内未到店),本酒店可将住宿合同视为已被住客解除。
本酒店的住宿合同解除权
第 7 条
- 本酒店可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解除住宿合同:
- 住客未遵守本酒店的住宿合同条款与条件及本酒店规定;
- 住客可能实施或已实施与住宿相关的违反法律、危害公共秩序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 住客的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或其他规则,不适合作为本酒店住客;
- 住客未向本酒店支付住宿费用或拖欠费用;
- 住客在签订住宿合同时提交虚假申请信息;
- 住客有犯罪记录,不适合作为本酒店住客;
- 住客被公共机关通缉、逮捕、拘留、起诉或定罪;
- 住客被发现是《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不当行为法》所指定的反社会组织、极端主义团体或其他类似组织或团体的成员,或与上述任何组织或团体存在关联;
- 住客属于前款所列人员的同类人员,或被本酒店认定为前款所列人员的组织或团体,或与实施欺骗、恐吓行为的组织或团体存在关联;
- 住客实施过暴力、伤害、胁迫、恐吓、敲诈勒索、欺诈或其他类似行为;
- 存在与第 (4) 至第 (10) 项情形相当的理由;
- 住客明确被认定为传染病患者;
- 住宿要求给本酒店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 因自然灾害及/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本酒店无法提供住宿;
- 住客明显处于醉酒状态且可能骚扰其他住客,或其行为已对其他住客构成骚扰(依据《东京都旅馆业法实施条例》第 14 条规定);
- 住客未遵守本酒店规定中的禁止性行为,如卧床吸烟、妨碍消防设施使用及本酒店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仅限为避免引发火灾所必需的事项)。
- 若本酒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则无权就合同期内住客尚未享受的服务向其收取费用。
住宿登记
第 8 条
- 住客应在入住当日到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住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 非日本籍住客需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日本的口岸及日期;
- 离店日期及预计离店时间;
-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若住客拟以旅行支票、优惠券或信用卡等现金以外的方式支付第 12 条规定的住宿费用,应在前款规定的登记时提前出示相关凭证。
客房使用时间
第 9 条
- 住客有权在本酒店预订的客房内入住,时间为当日下午 3:00 至次日中午 12:00。但若客房为连续多日预订,除入住日和离店日外,住客可全天使用客房。
-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酒店允许住客超出前款规定的时间使用客房。在此情况下,需支付额外费用,标准如下:
- 至下午 4:00 前,需支付房费的 50%;
- 下午 4:00 后,需支付房费的 100%。
遵守本酒店规定
第 10 条
住客在本酒店停留期间,应遵守本酒店依据本条款与条件制定的酒店规定等,这些规定会在本酒店内张贴、展示或提供。
营业时间
第 11 条
- 本酒店各项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营业时间详见提供的宣传册、各场所展示的通知或客房内的服务指南:
- 前台等服务时间
- 前台:24 小时服务
- 兑换服务:24 小时服务
- 餐饮等服务时间
- 意大利餐厅 Zillion(上午 11:30 至晚上 9:30)
- 普罗旺斯餐厅 / 小普罗旺斯餐厅(上午 11:30 至晚上 10:00)
- 东京湾洲际酒店纽约酒廊(上午 11:30 至晚上 9:00)
- 哈德逊酒廊 / 安巴尔酒廊(周日至周四上午 11:30 至晚上 10:00;周五、周六及节假日的前一天上午 11:30 至晚上 10:30)
- 铁板烧 匠(上午 11:30 至晚上 10:00)
- 主厨现场厨房(周一至周五上午 7:00 至晚上 9:00;周六上午 6:30 至晚上 10:00;周日及节假日上午 6:30 至晚上 9:00)
- 彩虹桥景观餐厅及香槟酒吧曼哈顿餐厅(上午 11:30 至晚上 9:00)
- 纽约酒廊精品店(上午 11:00 至晚上 7:00)
- 客房送餐服务(上午 7:00 至晚上 10:00)
- 其他附加服务营业时间
- 健身中心(24 小时服务)
- 前台等服务时间
- 营业时间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住宿费用的支付
第 12 条
- 住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及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1。
- 关于前款所述的住宿费用等,住客可以用现金或者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在离店时或者本酒店要求支付时,在酒店前台进行支付。
- 即使住客未使用酒店住宿设施,仍需支付住宿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 13 条
- 若本酒店在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过程中存在责任,导致住客遭受损失,本酒店应向住客赔偿。但如果此损失并非因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所造成,则不在此限。
- 本酒店已获得“消防安全达标认证”(由消防局颁发的消防安全标准卓越证书)。此外,本酒店已投保酒店责任险,以应对火灾及其他灾害。
无法提供预订客房时的处理程序
第 14 条
- 若本酒店无法提供预订的客房,应在实际可行且征得住客同意的情况下,为住客安排其他同等标准的住宿。
- 尽管有前款规定,当本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时,仍应向住客支付与违约金等额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可用于赔偿。但因本酒店无责任的事由而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本酒店不予赔偿。
寄存物品的处理
第 15 条
- 对于住客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若发生丢失、损坏或其他损失,本酒店应向住客赔偿。
- 对于住客带入本酒店但未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若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导致丢失、损坏或其他损失,本酒店应向住客赔偿。但住客未提前声明物品种类及价值的,本酒店的赔偿责任上限为 30 万日元。
住客行李及物品的保管
第 16 条
- 住宿前客人的行李提前到达本酒店时,仅在本酒店接受保管请求的情况下,对该行李承担保管责任。行李将在办理入住时于前台交付给住客。
- 住客退房后,若发现其遗留行李或物品,且能确定物品所有权,本酒店应通知该遗留物品的主人并征求进一步指示。若物品主人未向酒店给出任何指示,或无法确定物品所有权,本酒店应自发现物品当日起保管该物品 7 天;期满后本酒店将其移交至就近的警察局。
- 本酒店对前两款所述住客行李及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 1 款情况下应以前条第 1 款的规定为准,在第 2 款情况下应以第 15 条第 2 款的规定为准。
停车责任
第 17 条
住客使用本酒店内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将车辆钥匙交由本酒店保管,本酒店均仅视为提供停车场地,不对住客车辆承担保管责任。但若因本酒店在停车场管理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车辆受损,本酒店应向住客进行赔偿。
住客责任
第 18 条
若住客因故意或过失行为给本酒店造成损害,住客应向本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住宿合同条款生效日期
第 19 条
本住宿合同条款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